直接支配特定物、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。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。物权表示人对物的支配秩序,它以确定财产归属权利为基本内容,所以物权与表示物的交易秩序、确定财产流通权利为内容的债权相对应。物权的基本特征是:
(1)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。
(2)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。
(3)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,即权利人是从物本身获得利益。
(4)物权为绝对权、对世权。作为绝对权,是指物权权利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性,除法律规定外,物权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行使权利。作为对世权,是指物权人可以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。
除权利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应尊重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意愿。
物权具有以下效力:
(1)物权具有排他效力。
(2)物权具有优先效力。
这一点又包括两个方面:
①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,无论物权设立的先后,均优先实现。例如,“一物二卖”时,标的物为动产者,后买者先受领标的物的;标的物为不动产者,后买者已经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的,后买者已经取得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。已经成为债权给付标的物的特定物,成为跟制物权的标的物时,无论该物权设立的先后,物权优先实现。
②一个标的物上存在有数个物权时,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。如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抵押权时,设立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抵押权而实现。
(3)物权具有追击的效力。指物权成立后,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于何人,物权人均得追击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。
物权可划分为以下种类:
(1)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。
(2)自物权与他物权。
(3)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。
(4)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。
(5)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。
(6)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。